欢迎访问山东省融资担保企业协会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细则》解读

2017-11-23 23:41:38

阅读人数: 66265

 2016年10月10日,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鲁金监字〔2016〕14号,以下简称《细则》),该文件的印发对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推动行业健康平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细则》出台的背景

  2009年公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明确,将融资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和日常监管职能由省金融办承担。2010年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七部门2010第3号)有关规定,省金融办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鲁金办发〔2010〕9号),成为近年来融资担保行业监管与发展的主要依据,并于2011年对全省融资担保机构进行了规范整顿。近年来,我省融资担保行业保持了持续健康发展的势头。截至2016年9月末,全省共有融资担保机构405家,注册资本总额602.2亿元,户均注册资本1.48亿元,自规范整顿以来累计为各类担保客户提供担保金额6516.78亿元,提供代偿73.61亿元,为服务我省经济发展特别是“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行业的发展,部分机构出现了违规经营等问题,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缺少有效手段,特别是缺乏行政处罚手段,监管效力大打折扣。2016年3月30日我省颁布了《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并于2016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的实施为地方金融发展与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和《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近年来我省融资担保行业监管工作实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起草了《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细则》,进一步细化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内容,完善了监管措施和手段,规范了融资性担保行为,以期提高监管效能,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细则》起草思路

  一是遵从上位法的规定。当前融资担保行业监管除了要遵循《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规定之外,主要依据是《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我省出台的《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在上述上位法未修订之前,融资担保机构准入条件、对外投资比例、单一客户担保集中度限制、准备金提取比例等原有规定暂不宜调整,《细则》在涉及这些内容时,仍遵循了上位法有关规定。

  二是注重可操作性。起草工作立足于在不违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细则》的可操作性,力求《细则》出台后,能够起到能用、好用的效果。《细则》起草过程中,在原有《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将年审、分类监管评级、信息披露等单项文件的主要精神吸收到监管细则之中;就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不明确、不便操作的监管手段通过规范性文件表述的方式予以固化;对照《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有关违规处罚等规定,增加了对违规机构处罚的相关内容,力求解决以往监管过程中执法依据不足、监管效果不好的问题。

  三是提高文稿规范化水平。在充分借鉴外省市先进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对部分章节进行了调整归类,力求内容上符合监管工作实际,形式上条目清晰、简单明了。按照国家关于融资担保行业的最新要求和规定,对部分表述进行了优化调整,增强了文稿的规范性。

  三、《细则》主要框架及重点内容说明

  (一)主要框架

  《细则》共分为七章七十七条,主要框架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细则》制定的依据,融资担保业务及机构定义、监管原则和监管主体等。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主要包括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条件,融资担保公司变更需要报批的事项和融资担保公司解散清算的有关要求。

  第三章业务范围,主要明确了融资担保公司可以从事的经营范围和不得从事的经营活动种类。

  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旨在明确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则,妥善控制经营风险。

  第五章监督管理,主要从监管职责、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信息披露、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对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工作进行了明确。

  第六章法律责任,依据《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有关规定,明确了对融资担保公司违规及监管人员违纪、渎职等行的处罚措施。

  第七章附则,主要包括参照适用和施行日期。

  (二)重点内容及说明

  1、关于《细则》的定位。前期,国家层面起草了《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该条例及配套实施细则出台后,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规定将有较大幅度的调整,届时我省也要相应修改监管办法,因此,当前《细则》暂定为过渡性监管办法。

  2、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问题。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文件,已将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但同时融资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提出了要求。为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在不违背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在《细则》中对该类人员信息管理采取了备案制,对任职资格管理采取了负面清单的方式。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咨询建议 友情链接

页面版权所有   山东省融资担保企业协会   鲁  ICP  备   16000027号-3

办公电话: 0531-67786 6350 传真: 0531-6786 5350 邮箱:sdrdxh@126.com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山左路999号担保大厦12F